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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气候治理的新型市场机制:《巴黎协定》第六条试点项目

时间:2022-04-03 浏览:

在2021年底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COP26)上,各缔约方就分歧最大的《巴黎协定》第六条(Article 6)达成了协议。《巴黎协定》第六条旨在为以碳市场为主的国际气候治理合作机制敲定细则。细则的通过意味着国际气候治理的新机制从概念步入实施阶段。在4年多的谈判进程中,为了检验和完善第六条中各种复杂规则的实际效果,双边渠道、区域组织和多边发展银行等开展了诸多针对第六条中各种交易机制的试点。Climate Finance Innovators的研究显示,包括世界银行、非洲发展银行等多边机构和日本、瑞士、瑞典等主权国家支持的十几个试点项目正在运行中,这些试点项目为第六条中“国际可转移减碳成果”(IMTO)、“重复计算”、不同时间尺度减缓目标的核算等争议性议题提供了许多新思路和新方法,对未来国际气候治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表1 《巴黎协定》第六条的试点项目

资料来源: https://www.climatefinanceinnovators.com/

试点项目的类别

《巴黎协定》第六条目前的试点项目可以分为三类,其中两类分别对应第六条中第6.2款定义的双边合作机制和第6.8款定义的非市场机制,第三类属于中性工具(Instrument neutral),这类试点项目可以灵活地适用于第6.2款或第6.4款。

在全球的11个试点项目中,瑞士“Climate Cent Foundation”(CCF)资助的试点项目和“KliK Foundation”支持的IMTO(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购买项目都是基于第6.2款的双边合作机制开展的。这两个试点项目是瑞士商界设立的自愿计划,目的是在国外投资减排项目,并将购买的减排证书移交给瑞士政府;日本的联合信贷机制项目(The Joint Crediting Mechanism)和世界银行的可转换碳资产工具项目(Transformative Carbon Asset Facility)符合第6.2款的合作机制,它们是面向国际的减排信贷抵消体系,旨在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

非洲发展银行的“适应(气候变化)惠益机制”(The Adaptation Benefit Mechanism)采取第6.8款的非市场形式,为成员国开展和试点第六条的工作提供能力建设、技术和政策支持。加拿大-智利的“废弃物部门减排计划”(Program to Reduce Emission In The Waste Sector)、北欧环境融资公司-秘鲁的“固体废物合作安排试点”(Cooperative Arrangement Pilot in the Solid Waste Sector)、以及世界银行的“标准化信贷框架(Standardized Crediting Framework)”都属于中性工具(Instrument neutral),既可以采用第6.2款的双边合作机制,也可以适用于第6.4款的碳信贷机制。瑞典能源署(SEA)的试点项目也按照中性工具的框架设计,但具体的子项目适用不同的规则条款,一些项目从一开始就按照第6.2款定义的机制运作,另一些则遵循第6.4款的规则要求,如尼日利亚虚拟试点项目的框架就属于探索第6.4款的碳信贷机制,它将主权绿色基金与第六条相结合,在第6.4款的规则框架下,将减碳成果提供给国际投资者。

图1 《巴黎协定》第六条试点项目分类

资料来源: https://www.climatefinanceinnovators.com/
试点项目规模

按照规模大小,可以将现有的试点项目分为3个层面,分别是项目层面、部门层面和政策层面,但这只是粗略的划分,三者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界限,有些试点既涉及政策层面的减排成果交易,也可适用于项目和部门减排成果的交易

项目层面的试点是指合作双方就某个特定项目所产生的减排成果进行交易,在这类试点项目中,通常是发达经济体投资国外的减排项目,然后再用购买来的碳信贷满足本国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NDC)。如瑞士CCF支持的试点项目中,瑞士政府授权CCF为其他国家和私营部门的试点活动提供资金,CCF则将购买的减排证书移交给瑞士政府,从而实现本国的碳减排目标,试点中的具体项目包括秘鲁的高效炊具项目、泰国的电动汽车项目以及哥伦比亚和墨西哥的垃圾填埋项目。

部门层面的试点侧重于合作双方就某个工业部门的减排成果进行交易,如加拿大-智利的“废弃物部门减排计划”就旨在通过清洁创新技术减少废弃物部门的甲烷排放,并将该部门的减排成果用于国际碳交易。北欧环境融资公司-秘鲁的“固体废物合作安排试点项目”则聚焦于固体废物部门减排成果的国际转让。

政策层面试点不局限于单个项目或部门,而是覆盖整个国家层面减排成果的交易。如日本的联合信贷机制(JCM),该机制在日本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建立双边信贷机制,日本为其他国家提供减排项目的资金和技术,进而获得IMTO,只要符合该机制所要求的监测方法,其减排成果都可以在JCM中交易。世界银行的“可转换碳资产工具”和“The Warehouse Facility”属于政策层面试点的尝试。

图2 试点项目规模

资料来源: https://www.climatefinanceinnovators.com/
典型的试点项目

在众多的试点项目中,日本、瑞典和瑞士的试点项目已涉及全球多个国家,其中,日本在联合信贷机制(JCM)下的试点项目已经遍及东南亚、非洲、南美洲等地的17个国家,瑞典能源署(SEA)已经和尼日利亚、菲律宾、智利等6国合作进行试点,瑞士Klik Foundation支持的试点项目也已在泰国、秘鲁等4国展开。

1. 日本联合信贷机制(J CM

为了促进和加强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治理方面的双边合作,日本于2010年建立了联合信贷机制(JCM),该机制是一个信贷框架,日本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低碳技术,并建设相关的减排基础设施,帮助日本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其减排目标,并占领低碳技术产品和服务出口市场。截至目前,日本已经和全球17个国家签署了合作协议,实施了41个注册项目,发行了19个信贷额度,项目涉及减排总量约为2.18万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q)。

图3  日本联合信贷机制(JCM

资料来源:https://www.climatefinanceinnovators.com/

JCM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包括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下属的新能源与工业技术发展组织(NEDO)和日本环境部(MoE)。前者支持可行性研究、MRV相关研究、开发战略项目、评估MRV方法;而后者支持示范项目,测试低碳技术的适用性。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实施项目的东道国政府,以及参与项目活动设计、实施和运营的项目所有者、开发商和技术提供商。

虽然 JCM 尽可能沿用 CDM的机制规则,但这两种机制在项目覆盖、减排量的计算以及项目的认证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相比之下,JCM 遵循的原则具有确保系统稳定运行、保持执行过程简洁实用、避免其他温室气体减排重复计算等优势。JCM的第三方验证是强制性的,由第三方实体执行,保证了项目运行的透明度,同时,为避免重复计算碳减排信贷额度,日本政府与合作国家之间签署的协议明确规定不将JCM下的减缓项目用于其他国际气候减缓机制。在JCM下发放的信贷额度直接分配给日本和伙伴国家,目前产生的碳信贷额度没有附加价格,这意味着它们是不可交易的,然而,缔约方可以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相关规则,探索未来可行的交易,考虑到第6.2条的灵活性,预计它极有可能过渡到第6.2条的合作办法。

2. 瑞典能源署:A virtual pilot study in Nigeria

瑞典能源署(SEA)开展的一项试点项目旨在探索利用《巴黎协定》第六条促进东道国的能源电气化发展。瑞典能源署-尼日利亚(SEA-Nigeria)试点项目基于尼日利亚的国情,将第六条与主权绿色债券相结合,扩大电气能源的可及性。该试点项目计划发行两种类型的主权绿色债券,用以调动资金,并使东道国能够超越其NDC目标设定的微型电网实施基准。SEA-Nigeria试点将产生超出东道国无条件减缓目标的成果,这可以作为第6.4款的减排指标提供给国际投资者。

根据SEA-Nigeria试点项目提议的概念,东道国将提供两种类型的绿色债券,分别是内含减缓成果的绿色债券(Green bond with embedded claim to mitigation outcomes)和常规绿色债券(Regular green bond),第一种绿色债券与第六条中的交易机制密切相关,选择这类债券的持有人将可获得带有第6.4款减排指标的绿色债券,投资者可以锁定一定数量的气候变化减缓成果,这有可能让投资人从未来第6.4款交易市场的价值增值中获益。绿色债券与东道国的NDC周期相一致,第6.4款减排指标的可得性将取决于东道国满足基准减排目标的程度。在东道国有望超额达到其无条件执行水平的情况下,减缓成果可用于国际转让,如果东道国未能实现其基准目标,投资者就得不到减缓成果

3. 瑞士: The ITMO Purchase Program of the Klik Foundation

瑞士Klik 基金会(Klik Foundation)正在开展IMTO购买项目试点,该基金预计每年投入500万瑞士法郎,拟在2021-2030年期间从国际减排活动中购买信贷额度,总购买量高达54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减排指标,该试点属于第6.2款定义的交易机制,KliK基金会正在和泰国、秘鲁等国家以政府对政府的方式开展试点活动。

KliK基金会将建立一个私人和公共合作伙伴的组织网络,负责实施气候变化政策的政府机构享有组织伙伴的特权,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必须通过该基金会的网站申请加入;项目开发商、咨询公司、投资者、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或具有高排放生产设施或获得关键技术的企业也可参加,被接受的合作伙伴组织可以参与后续的项目活动。在从一个被接受的减排活动中购买IMTO之前,东道国必须与瑞士政府(GoS)签订一份谅解备忘录(MoU),只有在选定的活动被瑞士政府和东道国确认为合适后,才会签署购买协议。任何合作协定必须尊重《巴黎协定》第六条的要求,特别是确保环境完整性和透明度、避免重复计算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试点项目的展望

一系列《巴黎协定》第六条试点项目正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从虚拟试点到由各国和多边开发银行发起的IMTO实际交易,这些试点将国际气候治理合作机制由概念推向了实践,对持续的国际气候谈判和多边规则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相关趋势仍在显现,值得进一步关注。但由于试点项目仍处于早期阶段,虽然所有试点项目都设置了防止重复计算、促进可持续发展等目标,但是大多数应对这些问题的方法仍不明确。

参考文献:

[1] Greiner, Sandra, et al. "Moving towards next generation carbon markets: Observations from Article 6 pilots." (2019).

https://www.climatefocus.com/publications/moving-towards-next-generation-carbon-markets-%E2%80%93-observations-article-6-pilots

[2] CarbonBrief, In-depth Q&A: How ‘Article 6’ carbon markets could ‘make or break’ the Paris Agreement

https://www.carbonbrief.org/in-depth-q-and-a-how-article-6-carbon-markets-could-make-or-break-the-paris-agreement

[3] CarbonBrief,《COP26: Key outcomes agreed at the UN climate talks in Glasgow》

https://www.carbonbrief.org/cop26-key-outcomes-agreed-at-the-un-climate-talks-in-glasgow

[4] 拼图的最后一块-《巴黎协定》第六条 (修改)

https://www.aisoutu.com/a/1056375

[5] 碳排放交易网,《碳中和专题研究报告:碳中和的博弈与破局》

http://www.tanpaifang.com/tanzhonghe/2021/0328/77243_20.html


撰写 | 吕浩
团队介绍
西北大学气候变化与碳经济研究团队基于理论经济学基础,依托陕西省碳中和技术重点实验室,在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康蓉副院长、史贝贝副教授的指导下,以中青年学术骨干为主,始终围绕气候变化的经济影响、绿色发展与碳减排以及CCUS的政策法规等重点议题开展研究。近年来,研究成果发表在《经济研究》《世界经济》《经济学(季刊)》《中国工业经济》《China Economic Review》等CSSCI/SSCI期刊60余篇,并获得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科基金、国家外专项目等省部级以上项目10余项,出版专著、译著15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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